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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121#
发表于 2013-6-27 13:41: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6-27 13:44 编辑

查了下华尔街日报中文版---《同性恋者不能做的五件事》2013/05/09http://cn.wsj.com/gb/20130509/PHO095015.asp

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做出裁决(至少是做出部分裁决),但美国大多数州仍然禁止同性婚姻。在联邦政府尚未支持同性婚姻的前提下,已婚同性伴侣不能共同递交联邦纳税申报表,也不能享受配偶的养老金福利。此外,同性恋者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才能将资产留给配偶。如果你是同性恋者,下面是另外五项你在美国不能做的事情:

一 不能献血
1985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禁止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男子献血。这项禁令如今依然有效。FDA的发言人柯蒂斯·艾伦(Curtis Allen)说,在美国,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中,约有50%是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男子。在所有新感染艾滋病毒的患者中,这一比例超过50%。

二 不能收养孩子
虽然美国没有一个州阻止男(或女)同性恋者收养孩子,但在那些同性恋者无法结婚或无法结成民事伴侣关系的州,同性伴侣可能被阻止共同收养小孩。维权组织“人权运动”(Human Rights Campaign)的数据表明,同性伴侣在美国1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受收养法保护。但“人权运动”指出,在密西西比州、犹他州、密歇根州、肯塔基州、内布拉斯加州、北卡罗来纳州和俄亥俄州,同性伴侣受平等对待还存在障碍。比如在犹他州,只有已婚夫妇可以收养小孩。犹他州并不允许同性婚姻或同性夫妇结成民事伴侣关系。

三 不能为伴侣做医疗决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性伴侣必须提供婚姻法律文件或经过注册的同居伴侣关系证明才能为对方做重要医疗决定。在那些不允许同性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的州,除非有医疗授权委托书(或保健代理书),同性伴侣通常不能替对方做这样的决定。

四 不能成为童子军领袖
美国童军(Boy Scouts of America)1991年正式禁止公开身份的男同性恋者加入童子军。女同性恋者不得成为童军领袖。今年5月,一项建议部分解除该禁令的提议将递交至美国童军全国委员会1,400名有表决权的成员那里。

五 被解雇时没有法律追索权
虽然“不问不说”政策在2010年已经被废除,但在美国有29个州没有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有34个州没有法律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美国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表示,现有的反性别歧视法律可以用来保护同性恋者。但专家说,只有在有关方面未能遵守反性别成见法律而导致歧视发生时这些法律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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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2013年6月26日,是美国同性恋者历史性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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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3-6-27 14:02: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6-27 14:03 编辑

yah  发表于 21 分钟前
“这应该是一个感性的裁决。”

---------美国社会的价值观相对来说是比较保守的。但是,根据美国国家立法的原则-----自由人的联合来说,这个裁决也是可以估计的。不管如何,这个裁决对同性恋者来说是巨大的胜利,对我来说足够震撼。。。。。。
让美国人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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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对,让美国人趟路吧。  发表于 2013-6-27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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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123#
发表于 2013-6-27 14:14:19 | 只看该作者
这在逻辑内含上不能等同。双性恋,异性恋,同性恋是同等概念。它不涉及道德观,这不是个社会制度的概念,这只是行为的概念。一夫一妻,一夫多妻是社会制度的概念,它包含一种社会准则和道德观。现代社会中一夫一妻是种准则。不单对同性婚姻,异性婚姻都应是一对一。没有这种准则,都是不道德的。这才是现代社会赖以维持的基础。至于这个婚姻中是同性恋或异性恋是和这个一对一的准则无关的。

也就是说,婚姻是有应然的约束力,而性偏好是没有的。前者是道德和制度范畴,后者是行为范畴。
Jwang 发表于 2013-6-27 11:25


自然的本意是通过雄性的激烈竞争,使得优良基因能够遗传下去。一夫一妻从法律上限制了男人之间的竞争,使得那些基因不太优秀的男人,一样的能够有后代。尽管一夫一妻并不能严格遵守。其实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中国是从解放后开始实行的,之前的几千年都是一夫一妻多妾。现在的某些国家依然是一夫多妻;美国的摩门教相信一夫多妻多子是个好事。我国西南山区部分少数民族一妻多夫,一家无论几个儿子只能娶一个媳妇。孩子把大哥叫爸爸,其他的叫叔叔。
你得道德观是基于你的民族文化,社会背景。但是你不能觉得是唯一正确而可以全世界通用。遗憾的是,大部分人都会有思维惯性。和你不一样的,未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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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124#
发表于 2013-6-27 14:44:44 | 只看该作者
自然的本意是通过雄性的激烈竞争,使得优良基因能够遗传下去。一夫一妻从法律上限制了男人之间的竞争, ...
FIM 发表于 2013-6-27 14:14


还有一个,云南泸沽湖的摩梭人,他们的传统是走婚制:子女从母居,血统世系按母系计算,男不娶,女不嫁,男女维持情侣关系。一家人以血缘关系来维持,不分家。女人掌握财产权,男人没有财产。
女人喜欢那个男人,就允许他半夜爬上楼来做爱,天不亮男人就得爬着下去:10米高的闺房,没有个强壮的身体,这个男人就没有机会把基因遗传下去了。有了孩子男人才可以走正门。孩子认舅舅,不认父亲。男人养老靠外甥和外甥女。据说一段时期男女是一对一的,但是没有什么限制,谁也不知道是否是真的。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绝对禁止走婚。据一个摩梭人的导游讲,他们那里的最高记录是一个女人和12个男人生了12个孩子。他们这样的走婚制也维持了
上千年。
性道德做一个社会,民族的道德观的基础,摩梭人几乎和汉族这边完全的不一样。
一个有着传统道德观的汉族人,走入摩梭人的世界,会突然感觉自己的世界崩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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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13-6-27 16:42: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6-27 17:14 编辑
《华尔街日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支持同性婚姻


这个裁决直接认定婚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结合,也可以包含 ...
alma 发表于 2013-6-27 13:31

豆瓣有一篇文章讨论了这次决定性裁决的过程和对以后的影响,相当精彩。。。
来自于“同志亦凡人中文站”的日记 :http://www.douban.com/note/284866867/

我的前面几贴可能存在理解错误,这个裁决是说,如果各州已经认定同性婚姻合法,那么各州就必须让同性婚姻享受与异性婚姻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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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精彩。有劳alma兄。  发表于 2013-6-27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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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3-6-27 18:1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FIM 的帖子
FIM兄,对生物性的超越才是人的意义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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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3-6-27 18:36:01 | 只看该作者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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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13-6-27 19:0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yah 的帖子

yah兄,恕我冒昧,这三点好像颇可商榷,
第一点,这智商情商的百分比划分比较费解,有无可能3岁前的那部分只是基本部分,后来比例虽少的,但在人格塑造方面作用更大呢?
第二点,变性人不能完全和同性恋划等号吧。
第三点,观察者立场怎么样呢(这个有点无礼了,见谅)?样本有代表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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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3-6-27 19:15: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6-27 19:20 编辑
alma 教授不必悲哀. 真象你第一点说的, 制度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性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比如, 澳大利亚可以说是 ...
cmos88 发表于 2013-6-26 08:13

尽管美国的裁决就在眼前。当前我也不会投票同意在我国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原因就是我对这个制度推行后对社会的影响的忧虑。。。。。。让美国人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在河的这边先看个50年100年不迟。我们不要那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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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不用担心,此事对我国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发表于 2013-6-27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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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30#
发表于 2013-6-27 19:55: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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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兄,恕我冒昧,这三点好像颇可商榷,
第一点,这智商情商的百分比划分比较费解,有无可能3岁前的那部分只是基本部分,后来比例虽少的,但在人格塑造方面作用更大呢?
第二点,变性人不能完全和同性恋划等号吧。
第三点,观察者立场怎么样呢(这个有点无礼了,见谅)?样本有代表性吗?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6-27 19:03

没啥冒昧的,理所当然可以质疑嘛,哈哈。

第一点,这些结论是很多心理学家多年研究的结果,俺也是门外汉,俺相信、但懒得去琢磨,如有兴趣你可以找相关资料看看,很多的。
第二点,变性人应该是同性恋倾向发展的极端,或者说已经病态化了,不进行医学治疗已经不行了。
第三点,观察者的立场怎么样,确实是个问题,尽管研究者注意价值中立、价值无涉,恐怕也难于完全客观。样本肯定有局限,但总是比没有研究要好一些吧?研究同性恋问题涉及个人隐私,调查、实验、文献的方法往往不可用,不少情况下还只能用观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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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yah兄答疑。  发表于 2013-6-27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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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3-6-27 21:03:14 | 只看该作者
尽管美国的裁决就在眼前。当前我也不会投票同意在我国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原因就是我对这个制度推行后对 ...
alma 发表于 2013-6-27 19:15

alma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要想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得让民众了解同性恋这个现象的本质性,和正确地去了解他们这一特殊人群,然后才能理性地对待。同性恋者应该享有婚姻的权利,象其他人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个是应该得到支持和理解的。但是,要为同性婚姻立法,那是一个巨大的法律修订工程,必须从民法、婚姻法、收养法、国籍法甚至刑法,如重婚罪、遗弃罪上都加以相应的修改。还有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妇女的保护到了同性婚姻中就有点不知所措了(还存在更多的细节探讨),在没有做好这些准备工作,空谈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不负责任的,也是对同性恋者和社会的不负责任。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保护了一小部份人的利益,但是在中国当前的国情下,民众对同性恋的接收和认可程度还是相当低的,在大部份人没有正确认识到同性恋现象的本质和认可这个观点以前,立法是不现实的。一项违背大众意愿的法律,在民主的国家是无法确立的。恋爱是自由的行为,但婚姻是”法律“的,在没有解决中国大众心理上对同性群体的曲解,立法再多也不能让同性恋者得到真正的幸福,相反地还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

同性恋者迫切地希望婚姻合法化,是因为他们的人权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但是在传统观念根深缔固的中国,直接立法同性婚姻还是有点超前了。理解和尊重正常的同性恋者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所以可以在相应的基础上学习丹麦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颁布民事结合法案,承认同性伴侣身份,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等同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使同性伴侣具有法律效益,又可以像alma所说,让社会边进步边摸着石头过河。但对于同性伴侣收养小孩坚决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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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32#
发表于 2013-6-27 21:14:18 | 只看该作者
在澳大利亚有"关系登记法" (relatiohships resgister regulation),  对同居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 无论同性或异性实行登记制度. 应该说这对不能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同性恋伴侣是有吸引力的. 这个登记制度承认了同性恋家庭, 同时也把他们纳入了政府的管理范围内.  登记的同性家庭与异性家庭享受同样的社会福利.

同性或异性同居关系的解除只要向登记处提交申请, 是个行政程序. 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则是民事程序, 必须要向家庭法院提交申请.
cmos88 发表于 2013-6-27 12:15

这样做,即可操作,又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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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社会制度就是通过这样的修改,磨合前进完善的。  发表于 2013-6-27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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