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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wang

37#
发表于 2013-7-14 00:42:39 | 只看该作者
Jwang  发表于 1 分钟前
我想这里没人会赞同塔利班基于宗教教义和他们的社会价值,从而对个小女孩开枪吧。但这里你们有没有认识到宗教和社会价值判断的危害性吗?我看没有。

一滴水是很难知道洪流的方向。我国的宗教博大精深,远不是塔利班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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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7-14 00:42: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wang 于 2013-7-14 00:44 编辑

我想这里没人会赞同塔利班基于宗教教义和他们的社会价值,从而对个小女孩开枪吧。但这里你们有没有认识到宗教和社会价值判断的危害性吗?我看没有。

好,我可不用偏见一词。但上述的联系是成立的。我只是表明道德判断要以人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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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回复早了,请看上贴。  发表于 2013-7-1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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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7-14 00:49:48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这里没人会赞同塔利班基于宗教教义和他们的社会价值,从而对个小女孩开枪吧。但这里你们有没有认识到宗 ...
Jwang 发表于 2013-7-14 00:42


王老师终于回到人权了。这才是同性恋支持者的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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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7-14 01:18: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14 01:28 编辑
我想这里没人会赞同塔利班基于宗教教义和他们的社会价值,从而对个小女孩开枪吧。但这里你们有没有认识到宗 ...
Jwang 发表于 2013-7-14 00:42

还是我来替王老师讲讲人权和你的自由主义道德观

      如果说法律是正当性的最高宣告,道德就是法律的余音。自由主义者既然主张法治和保护个人自由的原则,也就必须要支持其在亚法律世界的余音 - 自由主义道德观。
   这种道德观有两个原则。一是要讲逻辑,理性,以事实和实际功能为判据,而不是以内心意图或目的为判据;只承认事实功能的理由,而不承认任何神秘的超验理由,这就是怯魅原则。二是要讲个人的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反对任何“集体意志”的压迫,这就是反压迫原则。综合而言,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就是道德必须为反对压迫个人为服务,也只能为此服务。
  古往今来,以道德为名的迫害比比皆是。中世纪的教会,连青少年自渎这样的完全与他人无关的事务,也要干涉迫害,这就是怯魅之前的道德的状态。
  怯魅,怯的不仅是传统的魅,神意,君王,血统;同样也是现代那些回光返照的借尸还魂的新品种 - 民族,阶级,人种,国家。  在现代而言,最有威胁力的那些邪魅蛊惑,全都来自所谓的“整体”一类。而面对这一类的目标,我们可资利用加以拮抗的思想资源,就不光来自于逻辑理性一途,我们还要运用反压迫的原则。
  面对他人自由被剥夺袖手旁观不是自由主义所为;面对价值一元的鼓噪沉默不语,滥行中立也不是价值多元主张的实践。仅凭法律防御不了价值一元者与集体主义者的常规侵害,在言论自由正当性的范围内,如果抛弃道德判据,不明以是非,就等于坐视反自由一方对法治釜底抽薪。                    要价值多元而非价值一元,要责任伦理而非意图伦理,要个人自由而非集体意志,这都是难以一劳永逸的论辩命题。人的生命做代际的循环,少年无知者总是前赴后继,这些隐而不现的无价珍宝故此更是要不断擦拭才能放射光华。
       http://bbs.tianya.cn/post-no01-463003-1.shtml

     王老师,您看这是您要讲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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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讲的也没关系。  发表于 2013-7-14 02:13
这种言论是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3-7-14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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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7-14 01:30:03 | 只看该作者
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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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专制,哪个更罪恶呢?  发表于 2013-7-14 16:02
宗教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发表于 2013-7-14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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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7-14 02:15: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14 02:17 编辑

Jwang  发表于 55 秒前
和我讲的也没关系。

Jwang  发表于 3 分钟前
这种言论是胡说八道。

--------------您这个回复让我非常惊讶,您认为上述观点为什么不对? 我不知道您要讲什么。王老师能否更明确阐述您的观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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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3-7-14 02:22:49 | 只看该作者
一滴水是很难知道洪流的方向。我国的宗教博大精深,远不是塔利班可比。


不管是什么样的宗教,宗教作为人类文化形态之一总有它的局限性。天主教不承认女牧师就是个明证。故宗教不能成为道德基础。美国政治制度的伟大,政教分离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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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7-14 02:23:30 | 只看该作者
wang  发表于 1 分钟前
宗教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请王老师告诉我,有多少罪恶假佛教之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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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少吗?  发表于 2013-7-1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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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7-14 02:25: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Jwang 于 2013-7-14 02:30 编辑
Jwang  发表于 55 秒前
和我讲的也没关系。

Jwang  发表于 3 分钟前
这种言论是胡说八道。

------- ...
alma 发表于 2013-7-14 02:15

首先无法忍受这种语言,这是文学,不是科学。在中国,人人都可搞社会科学,特别是毛的恶劣影响。社会科学是门科学,要用严格的科学用语,要有严密的逻辑。这文什么都没有。我看不懂文章作者要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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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7-14 02:35:11 | 只看该作者
首先无法忍受这种语言,这是文学,不是科学。在中国,人人都可搞社会科学,特别是毛的恶劣影响。社会科学是门 ...
Jwang 发表于 2013-7-14 02:25


看来王老师也是一位科学工作者。。那就请您将您的道德观,以科学、逻辑、理性和严谨,最好还是以量化的方式表述。。。您看可以吗?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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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7-14 02:35:16 | 只看该作者
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
alma 发表于 2013-7-14 01:30

这其实是俺们最最担心的。人类史的历次人祸无不是在以“至高无尚的名义”下发端的,而每一次都不乏忠实信徒和更多不明真相随波逐流的大众。

某些国家在缺乏实据的情况下迫不及待地通过某些法律,无非是为了为了保持始终占据自由人权制高点的意识形态优越感。殊不知,这种急功近利的、为了标榜而标榜的行为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向其诉求的反面。


俺一点儿不怀疑大家对自由和权利至高无上的追求,但这追求不是无边界的。自由和权利的追求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要证明某种诉求的合理性就必须出具确凿无疑的论证,否则就不能称作公平正义的追求。而无论那些确凿无疑的论证将是什么,一定不会是对质疑者、反对者的谩骂与攻击,也不是断章取义、以讹传讹的误导。


简而言之,只要“先天论”无法绝对成立,同性恋这种颠覆人类传统婚恋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所谓“自由和权利”诉求就缺乏其先天的道义性前提。俺确信,那些企图拼命在这方面找寻证据的人是非常明白这个关键的,倒是另外一些人恐怕就未必了。从方法论上,俺个人钦佩和鼓励前者(只要学术论证时严谨求实),无论如何至少这些人起码在逻辑上还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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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7-14 02:47: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7-14 02:53 编辑
首先无法忍受这种语言,这是文学,不是科学。在中国,人人都可搞社会科学,特别是毛的恶劣影响。社会科学是门 ...
Jwang 发表于 2013-7-14 02:25

不好意思,我欺负您了。我认为道德不是科学范畴,她更多属于意识形态。
我本人是非常佩服您的见解,您是一位自由主义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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