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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雨中独舞

97#
发表于 2013-6-27 06:02:28 | 只看该作者
人口结构决定一对多还是一对一,兴趣取向决定找异性还是找同性。如果不妨碍别人,同性也可以,只要不按自己的取向当标准去衡量,也不至于太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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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13-6-27 07:3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Rozinante 的帖子

“同性恋就像左撇子一样”。被批评了,这说法是有点绝对了,没有证据支持。
但是Rozinante兄,我不清楚左撇子和同性恋是否从基因遗传得来。可“天生”的含义并不仅限于基因,胚胎发育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变化也算吧(对遗传学一窍不通,完全胡猜)。儿童期人格形成的环境也有可能有不可控的因素,这也有的天然的意思。先天后天的界限不太容易划分。
其实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个人对社会的义务”这个问题上。无论同性恋怎样形成,我们作为个人好像没有权力干涉他们(作为另一平等的主体),只能在社会利益的角度去评判。
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禁忌是社会存续的条件,这我 承认,但开放点,灵活点,谨慎点应该会好点。
狗不是民事主体,没法结婚。但有人不是把遗产传狗了吗?兽交也自古存在啊。这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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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13-6-27 08:00:58 | 只看该作者
YAH 老师在14楼说: "婚姻,是男人与女人或女人与男人结合成为夫妻关系进行相互作用的群体。同性同居,则是一种民事结合,可以视为家庭"

所以, 同性恋合法化不等于他们的婚姻就自然合法化.

其实, 在澳大利亚就是这种情况. 法律不歧视同性恋同居, 他们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异性恋同居家庭. 他们可以享受和异性恋婚姻家庭和异性同居家庭同样的社会福利. 但法律不允许同性恋可以合法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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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13-6-27 08:23: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ozinante 于 2013-6-27 08:2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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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就像左撇子一样”。被批评了,这说法是有点绝对了,没有证据支持。
但是Rozinante兄,我 ...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6-27 07:30

其实我是在别处看到过“左撇子”这个类比,没有注意wang兄前面提到过左撇子。要是看见了,我说话也不会这么楞了。别见怪!

“天生”确实不仅限于遗传。我前面也提到过有些资料认为同性恋主要的生理成因可能是胚胎时期接受了大量荷尔蒙之类。但是心理原因是得到广泛承认的。我不知道Dean Hamer说他们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至少有一半是后天形成的”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但是我想他说的“后天”应该是出娘胎以后、不包括胚胎时期的影响吧。

心理原因造成同性恋的具体事例应该有不少吧。帖子前面出现过几个例子,还有我一再搬出来唬人的那个学音乐的男生的例子。说一个男低音身体里雌性荷尔蒙过多,这叫人咋相信呢?——当然这不足以成为决定性的证据。

点评

FIM
说到荷尔蒙(性激素)和声音的关系,或许有关。据说以前的欧洲,女高音也由男人来唱,有一些歌手为了获得高音,实行了阉割,成为阉人歌手。  发表于 2013-6-27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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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01#
发表于 2013-6-27 09:14:48 | 只看该作者
YAH 老师在14楼说: "婚姻,是男人与女人或女人与男人结合成为夫妻关系进行相互作用的群体。同性同居,则是一种民事结合,可以视为家庭"

所以, 同性恋合法化不等于他们的婚姻就自然合法化.

其实, 在澳大利亚就是这种情况. 法律不歧视同性恋同居, 他们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异性恋同居家庭. 他们可以享受和异性恋婚姻家庭和异性同居家庭同样的社会福利. 但法律不允许同性恋可以合法登记结婚.

cmos88 发表于 2013-6-27 08:00

婚姻,男女之事。家庭(同居),可以无所谓男女。

同性恋婚姻,违背自然,逻辑不通,弊大于利,俺反对。

同性恋家庭,俺支持。

澳大利亚政府做的好,既人性又理性,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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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02#
发表于 2013-6-27 09:45: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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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兄,看你的回复,获益不少,再问下,同性恋形成的过程中先天和后天因素的比重,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吗?
wangziyuang 发表于 2013-6-26 11:00

先声明,俺可不是研究同性恋问题的,哈哈。

造成同性恋的原因,先天还是后天?遗传还是学习?或是两个因素都有?据俺所知,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权威的、公认的实证材料和研究结果。所以,俺在前面才说,“多数同性恋者很可能是后天学习的结果,并非都是遗传造成的。”

既然“很可能是”,就不能没有根据的瞎抬杠。俺的根据,一是若干观察的个案,二是我国变性手术的一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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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M
变性人是想改变自己的性别,而同性恋是喜欢同样性别的人。这不是一回事吧?  发表于 2013-6-2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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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2013-6-27 10:26: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Rozinante 于 2013-6-27 10:29 编辑

FIM  发表于 19 分钟前
按照美国金西报告的观点,同志人群在各个国家,民族里所占比例基本在3%--5%, 我倒是觉得这个稳定的数字是个有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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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FIM兄这个数据是在哪儿看到的?我没看过这两本书,但是就我查到的资料看,这两本书主要是研究白人的。书是1948和1953年写的,我想那个时候要对“各个国家、民族”做一个调查还是很困难的。何况他总共只采访了6000名女性。

维基百科上摘录两段:

金賽報告中最廣泛被引用的是不同性傾向的普遍性-特別是支持10%人口是同性戀的說法。事實上,這報告的研究結果並非明確的。金賽避免以及不贊成使用同性戀以及異性戀等術語去形容個體,主張性傾向是傾向隨時間而改變的,以及性行為可以理解為物理性的接觸,以及純心理性的現象(慾望、性吸引力,幻想)。
這個報告亦指出,近 46% 男性在成年階段曾對兩性皆有性反應,而 37% 至少有一次同性性經驗。11.6% 白人男性的成年階段(20至35歲)被評級為 3(異性戀與同性戀傾向相同)。研究亦報告 10% 受訪美國男性「至少三年介乎 16 至 55 歲,或多或少是完全同性戀」(在評級 5 至 6 )。

点评

yah
金西的报告只有一定的代表性,不能简单地推论到整体。  发表于 2013-6-2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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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04#
发表于 2013-6-27 10:28: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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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多数人小时候都多少有一点同性恋倾向,但是这不难消除;“不可救药”的同性恋是极少的。一个小男孩儿,还不懂男女的事,看见柯南啦阿童木啦葫芦娃啦,有点异样的想法是正常的。可是如果监护人一看这情况说“哇,我终于知道了,你是同性恋啊”,然后就按照同性恋去培养,这孩子将来恐怕会很痛苦。

综上,我的观点是:同性恋是异常现象,社会应培养异性恋,接受同性恋。(培养不是说鼓励早恋哈。话说美国家长那么鼓励小男孩儿找女朋友是不是因为怕他们变成同性恋啊?)

最后说说我对同性婚姻的看法。说实话我对这个相对不那么关心,所以我后面说的不看也罢。俩男的一起生活,叫它婚姻还是把“婚姻”的女字旁改成男字旁对我来说区别不大。但是从道理上讲,“自由”不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因为婚姻本来就是一种约束,法律不可能给人绝对的自由。婚姻自古就是男女之间的,同性要呆在一起,为啥非要管它叫婚姻呢?雨姐说“如果婚姻法规定,一个男人可以娶两个老婆”。既然人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那七男八女的婚姻是不是也该合法化呢?还有——这绝没有类比的意思,只是逻辑推理——万一一个人疯狂地爱上了他的狗,法律可以允许他们结婚吗?

Rozinante 发表于 2013-6-26 23:04

赞同。

“多数人小时候都多少有一点同性恋倾向,”这个假设虽有可能,但需要进一步的证实或证伪。

你说到了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同性恋与否,早期的学习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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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2013-6-27 10:35:48 | 只看该作者
赞同。

“多数人小时候都多少有一点同性恋倾向,”这个假设虽有可能,但需要进一步的证实或证伪。

...
yah 发表于 2013-6-27 10:28


我是外行,说得不好听点叫“放屁添风”。 这些假设当然都是需要论证的。

yah兄说0-3岁的教育是影响性倾向的主要因素,不知是否有根据?按照上面金塞报告的观点,近一半男性在成年阶段对两性都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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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06#
发表于 2013-6-27 10:38:1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Rozinante 的帖子

有可能,哈哈。

另外,他的样本有没有代表性,也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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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107#
发表于 2013-6-27 10:45: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yah 于 2013-6-27 11:30 编辑

回复 Rozinante 的帖子

点错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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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013-6-27 10:51: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lma 于 2013-6-27 10:53 编辑

回复 yah 的帖子

今天的新闻是:美国最高法: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享受同等福利
http://world.163.com/13/0627/01/92BD4J1H00014OQQ.html

这是美国左翼的胜利,传统与右翼的失败。奥巴马最快速的发表声明,而罗姆尼则马上反击。当时竞选,我就喜欢罗姆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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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h
就这点来说,支持罗姆尼,哈哈。  发表于 2013-6-27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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